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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宪法是规定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限的根本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国家...

2023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发布时间:2024-04-26 21:10:05   来源:开云体育网页版

  宪法是规定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限的根本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组成、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要严格。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平等权入手,集合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社会文化权利等一系列现代国家应当规定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承担的一系列义务。我国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系统全面的阐述了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的组成和权限,从根本上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

  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规范依据。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制度依据,必须逐渐完备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的利用立法活动规避潜在风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要贯彻好习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同时要深刻理解习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①习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②习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③习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④习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水平发展的思想旗帜。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与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上的约束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个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合宪性审查。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健全保障宪法全方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査。

  迟某向陈某谎称自己被银行列人黑名单,无法申请银行卡,向陈某买银行卡,陈某明知(一说猜想)迟某可能是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仍将银行卡卖给迟某,后迟某果然利用该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一)

  陈某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得知多人向该银行卡汇人资金共30万元。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自己银行卡丢失,重新补办该银行卡并从银行柜台取出30万元。事发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事实二)

  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陈某的母亲洪某向财政局局长吕某请托,并答应事成后给予100万元的报酬。吕某向覃某请托,覃某心想吕某肯定收受了陈某亲属的贿赂或者准备收受贿赂,但担心吕某对自己不利,于是以陈某不清楚事实为由撤销案件。陈某解除强制措施后,洪某交给吕某存有一百万元的银行卡,三个月来吕某使用该银行卡消费了40万元,担心经常使用洪某名下的银行卡会引起怀疑,遂将该银行卡还给洪某。洪某觉得吕某在此事帮了大忙,报酬不能太少,于是将剩下剩下的60万现金取出,送给吕某。(事实三)

  一年后经人举报,覃某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受吕某请托为陈某作无罪处理的事 实,虽然覃某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了贿赂,但是为了立功表现,仍向检察机关 举报吕某。检察机关询问覃某是否有证据,并告知假如没有证据证明吕某收受贿 赂将成立诬告,覃某表示如果吕某没有收受贿赂,自己愿意承担诬告陷害 罪的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将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前电话通知吕 某到指定地点问话,吕某如实供述收受洪某贿赂,但辩称只收受了一百万元。(事实四)

  1.事实一中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什么?

  2.事实二中陈某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中有几种观点(至少写出三种),你的观点和理由是是什么?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洗钱罪,如果电信诈骗行为属于金融诈骗,那么陈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洗钱罪。

  (1)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使用银行卡这一利益,相当于是完全违背迟某意志转移了迟某对银行的使用这一财产性利益;

  (2)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国家应当没收的银行债权,陈某隐瞒真相,欺骗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挂失的手段取得存款。

  我认为前行为应该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诈骗/侵占(选其一),后行为后称对银行现金的诈骗,但是只侵犯一个法益,或者说被害人只有一个财产损失,属于狭义的包括的一罪,择一重罪论处。

  (2)吕某:斡旋方式的受贿罪,数额有几率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种:160万元,前面是受贿100万元,已经既遂,后面属于针对同一事项新的受贿,数额 60万元,累计计算。第二种:100万元,拿到卡就是既遂,事后使用和归还均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后面的60万元和前面的100万是同一笔钱,只认定为100万元。(这个如果不需要观点展示,倾向于160万元。)

  4.覃某:(1)自首,虽然被人举报,但是并未归案;(2)立功,检举吕某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吕某:自首,立案前电话通知谈话可以认定为吕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我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

  某日晚上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看见,随后乙丙丁为了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的公园将甲暴打一顿,并且强行要甲给予乙丙丁三人 2000元。丁因为临时接到老婆的电话离开犯罪现场,乙和丙在取得2000元财物以后才离开犯罪现场。第二天早上在公园散步的路人发现甲已经在公园里死亡,公安机关随机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并将嫌疑人乙丙丁抓捕到案,案件经过侦查表明,被害人甲是在前一天晚上20点-23点之间因钝器敲击致死。同时,乙丙丁三人对甲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取得甲2000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但是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乙丙强调他们两人在丁离开现场以后,也同步离开犯罪现场,并无对被害人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当事人甲的死亡与乙丙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认罪认罚,乙丙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对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做了无罪的辩护。

  乙的辩护律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为乙在犯罪的过程中不满18岁,在辩护意见书中提出对应的辩护理由,其一,乙之所以未满18岁,是因为乙在出生的过程中户口本和准生整等级错误;其二,乙的毕业纪念册上记载的未成年的事实;其三,乙的叔叔是户籍民警,依法提供乙未成年的证人证言。法庭经过审查认为,乙的毕业生纪念册属于自身个人保管缺乏证据的证明力;户口本和准生证等级错误未有相关官方材料予以证明;乙的叔叔和乙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为薄弱,因此法庭最终未认定被告人乙在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甲的父母在案件刑事部分审理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提供死亡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事项,但是法院判决乙丙丁三人构成抢劫罪,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丁因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实施的行为和甲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未认定乙丁构成故意伤害罪。

  1.本案当事人乙丙对抢劫罪认罪认罚,同时两人觉得自身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对全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吗?(5分)

  2.被害人的母亲可否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针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分)

  5.如果人民法院未认定乙是未成年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怎么样处理?(6分)

  1.乙丙二人只对抢劫认罪认罚,对故意伤不认罪认罚,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之针对甲提出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补助等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精神赔偿一般不予以支持。

  3.法院做法不正确,针对被告人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乙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毕业生纪念册存在异议,应当对异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全面的审查,而不是直接认定为不能证明乙不是未成年人的依据。其次,虽然乙的叔叔和乙之间有近亲属关系,只是乙的叔叔证明力弱,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补强,因此法院直接认定乙不属于未成年人的作法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4.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对乙、丙是否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甲存在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情形,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甲死亡的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乙丙与被害人甲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乙丙不构成故意伤害甲的事实正确。

  5.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未认丁当事人甲符合未成年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王某于2020年2月xx号在东山市开甲公司,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经理,后于2021年3月xx号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作为甲公司财务,然后2022年xx月xx号与乙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价款200万元,甲公司首付100万,剩余100万在2023年支付完,每次支付10万元,于每月月初支付,王某承诺,如果甲公司还不了款王某就还款,后甲公司,王某,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李某未签字。甲公司支付了2期后,未支付,乙公司了解后,因为甲公司对设备操作不熟导致产量低无法支付设备价款,甲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对甲公司员工培训,培训费20万元,之后因为甲公司经乙公司催告后扔不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两个合同项下的价款,后乙公司查明,甲公司无力支付价款,起诉没意义在一审开庭前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另查明甲公司的财产跟王某的财产混乱,之后乙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要求王某和李某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提出异议,一是合同在乙公司第一次起诉其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合同就解除,现在要求履行和合同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把公司的钱买房子找丙银行做的贷款,王某和李某一起签署的借款合同。(本题尚不完整,欢迎回忆补充)

  1.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没有经过被告同意,同意撤诉了(甲申请撤诉,并且乙认为诉讼毫无意义)。法院同意撤诉是否正确?

  2.针对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王某,李某。谈管辖异议,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自己诉讼请求能否合并进行分析。

  9.购买人用房子给银行设置了预告登记,债务人只有一个住房且银行未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甲公司乙公司张三李四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在公司成立时缴纳出资,企业能分期缴纳。董事会由赵六(甲公司派),刘七(乙公司派),张三组成董事会。赵六是法代。A公司有甲公司,乙公司,张三,李四几个股东,李四占股7%。甲公司的赵六任公司法人。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五年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李四表示反对。因公司员工失误未办理变更登记。李四伪造股东决议,放弃股权优先权等资料,隐瞒公司章程变更事实。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五。公司股东约定对外担保50万需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赵六代表A公司对外担保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担保金额为60万,b公司c公司均不知情。 1. 法定代表人 赵六 (也是 A公司懂事 长) 书 面向 公司递交 辞呈 后 , 是不是能够 马上 生效走人 ? 2 .股权转 让 人伪造股权转 让同意 书、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将股权转让给王五; 王五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公司拒绝。 没有提现出A公司自知道之日满30天的描述。

  2.赵六代表A公司对外担保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金额为60万,未经决议是否有效?

  3.李四伪造另外的股东通过其转让股权的决议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说明,转让给了王五,王五不知情,问王五可否主张股权登记?

  5.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800万债务,并且已经胜诉,问可否让甲公司的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

  2.赵六的担保有效。公司对内约定不能对抗对外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赵六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b,c公司均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赵六担保有效。

  3.王五可以主张股权登记,李四是公司持股7%股东,转让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且王五不知情不属于恶意串通第三人。因此转让协议有效。但是股权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另外的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另外的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因此王五不能直接主张股权变更登记。

  5.不能加速到期,因为在注册资本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加速到期三种情形:

  2022年11月25日,县政府作出《县政府关于某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某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组建的某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以上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孙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住宅为120平方米,以此时的市场房价计算,确定补偿30万,孙某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孙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住宅为120平方米,以此时的市场房价计算,确定补偿30万,孙某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孙某没有来得及搬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了决定书,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未保全屋内物品,未登记记录。对孙某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过渡期间租房补贴2万元。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的协议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提起的是哪种诉讼种类?

  1.《房屋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为县政府。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故县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

  3.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挥部无权强制执行。

  4.属于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或房屋时,就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问题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能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故,室内物品损失一般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因被告原则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不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行情报价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能够使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可以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故王某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其房屋损失应当按房屋拆除时的市场行情报价确定,同时不可以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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